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立案庭、民一庭、界首庭、三垛庭
近年来,医患对立、医患矛盾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医疗活动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疑难案件。为此,高邮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09年以来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调研,形成如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动态情况白皮书。
一、医疗损害赔偿涉诉纠纷的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高邮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52件,其中调解结案32件,撤诉15件,判决5件。判决案件中,有2件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调解结案。
(一)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2009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5件,至2011年呈逐年下降态势,2012年反弹增加至14件。尽管案件绝对数不大,但所反映的医患矛盾较为激烈,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涨,此类案件呈明显的增加趋势。另一方面,与全市各医疗机构每年上百万次的诊疗人次相比,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所占比例极小。
(二)原告(患者)基本情况。共涉及52位患者,其中女性多于男性,男性24人,女性28人;农村居民多于城市居民,城市居民21人,农村居民31人;中老年人多于青年人,30至69岁的患者占总人数的73.1%。此外,患者自己起诉的43人,患者亲属起诉的9人(患者已去逝)。
(三)涉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涉诉医疗机构共17个56次,其中高邮市人民医院22次,高邮市中医院13次,乡镇卫生院8次(共涉及7个卫生院),这三类占全部医疗机构涉诉总次数的76.8%。人民医院、中医院规模较大,医疗活动多,多数重大、疑难疾病患者均在此求医,乡镇卫生院主要面向农村患者,诊疗技术、条件和水平与更高级别医院相比,存在差距,这是导致这三类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较多的主要原因。
(四)涉诉医疗活动基本情况。外科、骨科、妇产科、内科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占全部纠纷数的86.5%。外科、骨科专业性强,对医疗技术水平要求高,并且治疗效果比较直观,不良后果更容易发现。妇产科特别是产科事关母婴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家庭特别关注的对象,易于引起患者及家属的敏感和异议。内科疾病繁多,疑难病症多发,心血管等慢性病病因复杂并且疗程长、风险大,在发生患者昏迷、死亡等后果时,易于引发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涉诉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对立情绪重。在治疗过程中,多数患者较少或极少了解疾病的具体情况,在事实上处于“服从”状态,在地位和信息掌握方面处于完全不对称状态,高度依赖或者信赖医生给予的解释或指示。当治疗效果不佳、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甚至失去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而寄希望于“闹事”施加压力、获得赔偿,从而致使矛盾激化,纠纷升级。2009年以来,共引发的设灵堂、拉横幅、堵医院等干扰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12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大难题。由此相关纠纷在诉前已经经历多次协调谈判,或大或小的“医闹”事件也已经发生,纠纷双方积怨较深,处于紧张对立状态。
(二)诉求差距大。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诉求总额722.6万元,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总额达2473.4万元,个案最高的诉讼请求超过150万元。医疗机构在应诉时对高额赔偿请求抵触较大,通常不予认可。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仅171.6万元,个案最高28万元,有2件案件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司法实践中,患者诉讼求偿的期望值过高,而且在诉讼中不肯让步,难以沟通,但由于举证不能、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审理周期长。52件案件中,有32件进行了鉴定,其中有16件进行了2次以上的鉴定,鉴定对象主要是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医疗损害参与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件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多数鉴定报告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损害后果主要由疾病导致),但通常在主文中对医疗活动存在的差错或欠缺进行简要表述。由于鉴定期间不纳入审限,导致此类纠纷实际审理天数远远超出普通民事纠纷,最长达616天,最短也有89天。
(四)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最难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从事实认定方面看,这类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经常性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等,造成当事人不信不服。从法律适用角度看,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损害鉴定、赔偿标准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动,但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仍沿袭旧制,导致在事实存在“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两种救济渠道和法律适用框架,导致审理中纠纷双方对许多具体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五)涉诉信访多。共有8件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信访方式表达诉求,个别当事人及其亲属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情绪失控、行为极端,对被告持强烈不满甚至仇视心态,对司法调解采取不信任、不合作甚至不理睬的方式强硬表达已方观点和要求,并采取到法院吵闹、群访等手段试图干扰诉讼进程。
三、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易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活动。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一是诊疗性的医疗纠纷。具体包括: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误治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转诊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患者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二是因非治疗性技术如医学美容、人工生育等发生的纠纷。三是因药品或医疗设备、器具存在缺陷或瑕疵引发的纠纷。四是因医疗机构的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五是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如患者在医疗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费用发生的争议等等。
(二)患者方面的原因。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患者,在起诉前对医疗的风险及诉讼风险缺乏必要的预知和判断,对医疗效果和诉讼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术后并发症缺乏认识和理解,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同时受到一些新闻媒体高额赔偿宣传的误导,导致忽视基本的诉讼风险,盲目起诉,虚设高额诉讼请求,导致败诉。
(三)医院机构方面的原因。一是因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诊疗过程不认真踏实引发患者的损害。从法律角度衡量,医疗事故仅为技术性事故(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能达到或者不能克服的医疗风险)和责任性事故(由于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到位造成的),而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人员责任心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二是相关医疗文证欠完整、规范从而被判定有过错。三是因医疗器械质量瑕疵引起的诉讼。四是因必要证据未保全而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范、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医生的业务素质,提高诊疗水平。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让患者放心,当患者满意,真正改善医患关系,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
(二)强化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改善服务态度。通过服务质量的提高,让患者感受到医护人员的关切,提升对医护人的满意度,不仅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还可以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
(三)严守医疗行业执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消除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服务、重复收费以及因信息不畅造成的误诊误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加强住院病历的规范管理。实施统一规范的知情告知制度,重点让患者及其家属知晓治疗或用药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实施各种新技术、新疗法应说明医疗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让患者明白,一切纠纷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缠诉缠访的结果是不仅诉求不能得到合理支持,有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强化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力争在诉前能够有效解决或化解医患矛盾。
(六)健全治疗、用药等方面的信息查询机制。在完善医疗价格公示制、住院病人医药费免费查询制和费用清单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病人对医疗费用认可的制度。
(七)逐步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医患双方均应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
注:根据邮法发〔20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双十”工程 构建“一站五员”工作新机制的意见》,高邮法院在卫生局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司法服务站,在相关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设司法服务联系点,有关化解此类纠纷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司法服务站或司法服务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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