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在某县医院产下一子后大出血死亡,范某的亲属要求县医院赔偿。院方认为,范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医院对此已尽到救治义务。范某家属认为,范某入院前身体状况良好,医院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使她大出血死亡的。对此应当怎么办?
范某家属和县医院对范某产生死亡的原因各有说法,可以对范某进行尸检,如果医院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说明范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县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按照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则,对死因不明的医疗事件必须通过尸检来分清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范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想免责,除非能够证明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
关联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特别提示:尸检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证据。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