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认定
第一节 其他国家有关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在法国,动物致害案件中,当原告起诉致害动物所有者,若所有者有证据证明管理动物的是其他人,则赔偿责任人为动物的事实占有者。如果所有者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在这方面与法国保持一致。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德国法明确规定动物的保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保有人指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对动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和利用的人,并且其具有实施这种利用和控制的权利。荷兰、瑞士、波兰等国家采取类似的做法。而在日本法上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占有人。
上述规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不同,承担责任的都是动物事实上的监管者。在英国法中,对于动物致害责任主体,通常也是有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保有者包括所有者、占有者和16岁以下拥有或占有动物的人的家长。
美国法上,对于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504条使用的是牲畜的拥有者,第509条采用的也是拥有者。其中包括所有者。
第二节 我国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78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采用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提法。严格来讲在我国饲养人相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更为准确,因为在我国,动物园的动物,其所有人是国家,而国家不适合直接承担动物园动物致损的赔偿责任,所以采用饲养人这一概念更加合理。在动物损害责任主体认定中,并不考虑占有动物的权力基础,只要对动物的危险能够控制,并从占有动物中获益,就应当认定为责任主体。
对于动物饲养人,是指为了自己的利益,饲养并支配动物的人。饲养人可以为所有人,但不仅仅是所有人。认定饲养人时,应注意:一是饲养人是占有动物的人。饲养人可能为自己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而饲养动物,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是间接占有。二是饲养人对动物有控制力,就是说,饲养人应当可以控制动物的活动,从而避免损害他人,正是因为饲养人可以控制动物,所以其能够控制动物的危险。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不宜认定为动物饲养人,因其缺乏对动物的控制。三是饲养人从事了饲养活动。饲养活动指为动物提供食物与场所,对其疾病进行治疗等。饲养动物可以为自己或他人的而利益。
对于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对动物具有管领和控制力的人。我国的动物管理人指的是管理国家所有的动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动物园或动物管领机关。对于国家所有的动物来说,国家虽然是动物的所有人,但是,其无法直接管理动物,而必须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来管理。从实践来看,动物园是主要的管理人。除此以外,公安机关也是警犬等的管理人。对于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拾得人将其送到公安机关的,这些机关也是动物管理人。所以,管理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是指受所有人委托进行管理的人或依法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
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个人兼具饲养人与管理人身份时,此人为责任承担者。当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这时管理人为责任主体,但对于某些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物如烈性犬类,在动物由饲养人移交管理人占有时,动物饲养人负有告诫义务,否则,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也承担一定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动物损害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当动物脱离所有人控制时,动物致害责任则由能控制其危险的人承担,非法占有人占有动物期间,责任主体就由控制动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当动物所有人临时外出将动物置于其朋友临时带领时,此时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仍然应负责任,因为动物所有人是动物危险的开启者,而临时管领人只是代理所有人占有和控制动物,虽然临时管领人有可能因管领不当而对损害有过错,所有人仍应对管领人代为管领行为承担责任。
当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损害时,即便第三人实施了挑逗动物的行为,由于损害的实现是由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而导致的,且动物主动实施了致害行为,所以,虽然第三人有过错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选择由第三人或饲养人来承担责任。
关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认定问题,还应注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第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例如,在运输买卖里,动物在途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买受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在盗窃情况下,盗窃行为本身就使得盗窃者成为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第二,买卖动物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动物买卖之中,通常,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所有权移转和占有移转时会发生变化。在动物已交付但所有权仍为买受人所有,或所有权属出卖人但动物已交付时,应从为谁利益以及谁有支配权方面考虑。
第三,动物因盗窃或其他原因丧失占有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若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盗窃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那么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便丧失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管理人或饲养人身份则为盗窃人或其他人所获得。
第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是否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关于这一问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有其监护人承担,当然,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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