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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浅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日期:2015-06-1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达到损害的整个部分,是损害的要件。认定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仅仅是损害的原因,还成立在损害的过程中,结束于损害的后果上。

魏某不断用石头扔刘某家的狗,刘某的狗跑出来咬魏某。魏某知道刘某家有狗,仍用石头砸狗,致使狗来咬人,魏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这还不足以认定魏某对损害有故意,这只是损害发生的原因。魏某在逃跑的过程中用石头自卫,但是不能有效阻挡狗的进攻,逃跑不及而受伤。损害同样要在过程中分析。具体分析狗的驯化情况,这只狗经过主人的调教,已经训练有素,能够区分进攻目标的,魏某挑衅行为强烈的,魏某对自己受伤自身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大。这只狗是只病狗,咬人的劲头不足,魏某的挑衅行为可能就会导致故意的原因不成立,一定是魏某在逃跑的过程自卫不力而受伤。被侵权人的自身行为是否属于损害的原因,要具体分析客观情况。侵权责任法第80条就是阻断被侵权人致使自身受伤的一个法定要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直接责任、加重的责任。

魏某看见刘某家有个像狗棚的东西,对着就是几石头,里面窜出条狗。魏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被侵权人的故意可以使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同样可以使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警犬基地的狗在平时训练时致使他人损害的,只要不是执行特别任务或者行政行为的活动,就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警犬基地的警察将自己的狗与警犬养在一起,致使他人损害时不能证明是何只狗咬伤的,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东区动物园来了西区动物园的表演队,这两个动物园的动物在一起表演动物杂技,当动物致人损害时不能证明是何个动物园的动物时,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童某抓获一只野猪,这只野猪跑到柯某家。柯某想占为己有,将野猪圈养起来。柯某圈养野猪半年后,野猪跑出猪圈,踩伤柯某的孙子。柯某向童某请求损害赔偿。童某对野猪的占有基于原始取得,柯某占有他人的野猪没有达到半年,童某没有丧失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柯某意图占有他人的野猪,不是无因管理行为,不属于动物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这个逃逸期间首先要分析逃逸的定义,然后确定期间的含义,不能简单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

动物饲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逃逸随时可能发生,饲养人有过错。逃逸在野外无人看管的,属于逃逸期间;被他人拦截,采取一定的措施稳住动物的,属于逃逸的终止。看管动物目的是善意的,属于是无因管理行为,受到伤害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当选择动物饲养人或者第三人赔偿,一般不能同时起诉为共同被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追偿。第三人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反驳或者主张动物饲养人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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