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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有宠物 有些事儿您一定要知道

作者:张甍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饲养宠物狗、宠物猫等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方面,饲养宠物可以给自己带来快乐及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当,则容易造成许多问题。比如动物粪便给城市带来的卫生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给城市管理带来的问题,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的问题等都属于饲养动物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不多,但也属于较为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处理的主要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甲被某乙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某甲作为原告将某乙诉至法院,则某甲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被某甲饲养的狗咬伤这一事实,而某乙则可以某甲被咬伤是因为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能证明其抗辩主张的,则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就应当被驳回。如果不能证明是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则某乙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家养了一只小型犬,在早晨遛狗过程中,该只小狗将小区内正晨练的女士李某用爪子划伤。为此,李女士去医院注射三支狂犬病疫苗,为此花费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400余元。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李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因王某无法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因李女士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应当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处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一般思路,在适用法律上较为明确、简单。但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并分几类不同损害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比较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当说更加复杂。笔者下面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介绍,以使广大读者对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有更加直观的认识,

第一,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这种情况下即指合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上面所提到的案例中,王某饲养的属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可以依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第七十九条)。这种情况是指饲养动物经过合法登记,但是由于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问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比较第一种情形更为严格的责任。因为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本身即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应当是情理之中的事。比如,许多狗主人不对其宠物狗系狗链,在此情况下,如果其狗将他人咬伤的,则狗主人即应依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八十条)。这种情况指饲养的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允许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城市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只,这种大型犬只(如:藏獒、黑贝、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通常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因而在饲养上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某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里的危险动物应当作扩大解释,还应包括其他一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蟒蛇、鳄鱼等野生凶猛动物),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同样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因为饲养禁止饲养的、对他人人身安全具有威胁的动物本身即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应当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

第四,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八十一条)。以上三种情形均是规定的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而本条规定的则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本条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这也提醒大家,如果以后去动物园参观,应当注意与动物保持距离,避免被动物致伤。因为动物园如果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那受害人则因此得不到补偿。

《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责任还明确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应当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可操作性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动物被主人遗弃或自行逃逸导致了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大,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当这些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由谁承担责任便成为一个问题。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某人即被遗弃或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将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1998年湖北洪水期间,荆州市有一家养蛇企业因被洪水淹没导致其饲养的蛇被洪水冲走逃逸,期间,有数人被蛇咬伤,但是受害人在主张自己权利时却发生了困难,因为他们很难证明将其咬伤的蛇即该企业所饲养。因此,该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救济受损害的权利,并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善加管理其动物以尽量避免动物逃逸或被遗弃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困难。

面对越来越多的宠物饲养者,法官最后提示,《侵权责任法》即将出台,法律对于动物致害也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养猫养狗一定要慎重:一是要尽责,宠物出门一定要拴链、定期要打预防针,别给自己和他人惹麻烦;二是要合法,大型犬、烈性犬、危险动物千万别在小区里养,伤了人全是您的责任;三是要有始有终,既然养了就别随便扔,要不然今后伤了人依然要负责任;四是带孩子去动物园得加小心,别离动物太近,更别带孩子违反规定去喂食,要不然伤了孩子您还得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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