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邻居的“小狗咬伤",法院判“不赔",为什么?
小强是大一的学生,五一放假休息回到家中。闲来无事,小强在小区里遛弯,发现院里的街坊牵着一只纯白色的京巴狗,长长的、雪白的毛梳理得很顺,黑亮的大眼睛,很是漂亮。小强非常喜欢动物,尤其是小狗,每次见到都忍不住逗一逗,玩一玩。当小强走近时,小京巴发出不友好的“汪汪汪"的声音,意思是“你不要妨碍我",狗主人也提醒小强:“不要碰它,它很凶,会咬人的。"可是,小强怎么也忍不住,上去抚摸小狗,小狗再次冲他咆哮,主人再次提醒小强不要再动小狗,会伤人的,然而小强觉得小狗太霸道,想驯服小狗,就冲着小狗发威,并用手拍打小狗的尾巴。这一下,小狗真的被惹急了,吭哧一口咬住小强的手不松开,疼得小强直叫,在狗主人的威吓下,小狗才松口。小强的手被咬破了,狗主人陪着小强去了医院,出了第一次的药费。小强的父母下班知道后,认为以后几次的治疗费用都应该由狗主人出,遂上门交涉。而狗主人认为是小强自己逗狗弄伤,看在街坊的分上已经出了些医药费,不愿意再出钱,并拿出自己的狗证称是依法养狗,事发时,自己是牵着绳子的,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就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可是,令小强一家没想到的是,法院没有支持小强的诉讼请求,那是为什么呢?
律师说法:
大家一般习惯性认为,只要是动物伤了人,动物主人就要赔偿的。可是,实际法律就此是有明确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可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不是动物饲养人的原因,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那么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狗主人依法持有狗证,并用绳子牵住小狗遛弯,并一再提醒小强不要靠近小狗,所以,小强自己逗狗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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