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是否符合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所需的各项条件同时具备才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讲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首先要掌握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承担该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这种损失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受害者及其家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等实际损失。
二是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实际上,在实践中,发生医疗事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而引起。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实施的行为。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救死扶伤的义务,面对危急重症病人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承担责任。
四是必须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在医疗事故纠纷里,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医疗事故的范畴。医疗事故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一种心态。
因此,在具备了以上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医院才能够承担医疗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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