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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日期:2013-06-17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6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这就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1.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统筹基金,是指该部分资金是在全统筹地区统一调剂、统一使用、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有效地缓解职工个体高额诊疗费用负担的风险,这种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统筹地区,是指在什么区域范围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是统一使用和调剂的。目前我国确定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地区还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市、州、盟)为统筹地区,也可以县(县级市)为统筹地区,四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医疗基金的社会统筹。统筹地区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则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在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实行统一使用和管理,能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的需求,有利于在一个统筹地区均衡所有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加强职工就医管理,方便职工就近就医。

2.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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