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严格地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目前法律对订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订金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其意思则大相径庭。
订金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后,订金可用作冲抵价金,也就是抵消合同中的部分价款或报酬。如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原额返还对方。订金只适用于债务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对方违约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合同履行后,定金也可在结算时抵消合同中的部分价款或报酬。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订金与定金的本质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权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须双倍偿付。实践中有的人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俞女士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中介公司承诺在收到俞女士相关证件后办理有关交割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协议书。俞女士还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对房屋转让意向的定金。三天后,中介公司向俞女士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收据,收款事由写为“代购买房屋‘订金”’。俞女士最终没能得到这套房屋。双方因为返还定金诉至法庭。中介公司辩解称,未能交房的原因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他们收取的2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是用于看其他房屋的。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交易不成功不能构成买卖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俞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2000元的行为,是她在履行意向书中的定金条款,遂判决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可见,当事人不仅要留神合同文本中的有关定金条款是否准确无误,还应当注意收条中是否注明为“定金”,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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