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周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受聘于另一家公司,她要求原单位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原单位认为这是周某自己的事情,不应由他们负责。那么到底由谁负责呢?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是保证职工正常和有保障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证,用人单位不得借故拒绝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跳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一种是跨统筹范围流动。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手续比较简单,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也就是跨地区流动,一般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其保险关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动当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至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起至1997年年底的印百至
一_氛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动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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