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要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2)行为违法性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例如,2006年4月,患者刘某在区卫生院治疗,需进行钢板螺钉取出手术,但该卫生院却临时聘请一无骨科手术职业资格的医生徐某主刀与其他医生共同手术,结果在手术中将刘某的左桡神经切断,造成该神经缺损、萎缩5cm,经鉴定属七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卫生院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评残鉴定费共计7万余元。
(3)主观过错要件,即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过错。
例如,2006年孙某因骨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粗心将纱布遗留在其体内,致使其伤口一直不能有效愈合。2009年孙某因伤口溃破流脓再次入院治疗时才发现了这一情况。显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最终赔偿患者6万元。
(4)损害结果要件,即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索赔的前提。在医疗纠纷中,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则难以获得赔偿。
例如,张某到某医院做了隆鼻美容手术,没想到结果为了美容反而毁容。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张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补偿金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最终,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李某残疾补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万余元。
(5)因果关系要件,这也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例如,辛某术后终因感染身亡,其家人以医院存在严重过失为由索赔60万元。开庭后,经两家鉴定机构作出医学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法院审理认为,辛某在医院接受治疗中,因病情发展所致,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的过程中,并未违反医疗常规,辛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及相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必经程序,其鉴定结论是法官判决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和赔偿数额。患者一方在医疗纠纷中,要注意掌握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申请期限、提交材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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