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原则上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基本相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处理人员费用。
法院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是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而《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有明确规定。
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更为严重。如果单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使得构成医疗事故比一般性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由此将使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并不排斥患者家属可以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其他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该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法院对该条例参照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在后,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患者家属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法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因此,对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是否申请死亡赔偿金,一般根据患者家属的请求确定,如患者家属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求,且没有请求死亡赔偿金的,法院不会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如患者家属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则应当判决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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