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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2013-06-16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公费医疗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俗称医患纠纷。患者一方(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到卫生局进行行政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其中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处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是有区别的。选择诉讼时,患者一方首先要明白应当依据哪个法律进行索赔比较有利,进而选择案由。适用法律的不同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出现巨大差异。

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国务院2002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该通知第3条规定,“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办理。”

换言之,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一般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才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外,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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