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遭遇车祸而大出血,需要立即输血。当时也在医院就诊的秦某称与蒋某的血型正好符合,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医院从秦某身上抽取了血液输给了蒋某。不久,蒋某痊愈出院了,但却发现自己得了肝炎,于是他怀疑是车祸输血引起的。之后,他找到门诊部询问秦某的地址,并且要求门诊医院承担责任,但是门诊部却拒绝提供秦某的地址,并且说输血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因此,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蒋某该怎么办呢?
输血是医学治疗当中经常会使用的一种方法,通过为病人的身体输入新鲜的血浆常常可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并且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但是输血也有着一些风险,根据已知的研究,随血液传播的疾病超过60种,包括艾滋病、肝炎、疟疾、乙型脑炎、出血热和各种未知的病毒等。由于输血过程难以监控,医疗输血中一旦出现了病毒感染事故,患者常常会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此时的蒋某需要举证自己因输血而患肝炎的损害事实。而医疗机构应该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事实证明蒋某的肝炎是因为输血所感染的,那么蒋某将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院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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