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腰疼到医院治病,医院经B超和X线造影检查诊断蒋某左肾内有两颗结石且结石较大,需行手术治疗。为打消蒋某及其家人的顾虑,该医院在手术前承诺:“保证一次手术全部取出结石,且手术刀口不超过10厘米。”
10天后,医院给蒋某实施手术,手术进展不顺利,最终只取出一颗结石,医院在术后也未将手术结果告知蒋某,而手术刀口也由术前承诺的10厘米扩大到20厘米。术后蒋某回家休养,仍觉腰痛,蒋某以为是术后的正常反应,但疼痛一直未缓解且加剧难忍,蒋某只好再次来到医院诊治,医院此时才向蒋某告知其肾内还有一颗结石没有取出。
蒋某认为医院承诺的手术效果没有达到,自己还要承担后续治疗的经济损失,于是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认为,给蒋某所做手术符合诊疗常规,手术切口扩大完全是由术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决定的,且患者的结石并非医院的行为造成的,不同意赔偿。那么,蒋某如何才能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呢?
患者到医院看病,往往希望医生给出预期目标、能达到的治疗效果等与患者病情有关的肯定承诺。对于患者而言,医生的话都是“一诺千金”,如果医生给出一个良好的治疗前景,表现出对手术成功的极大把握,将大大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但医学的特点、患者情况的多样性,决定了即使是一个领域的权威专家也不可能完全保证治疗及手术能百分之百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而患者往往把这种可能性理解为肯定能达到的最终目标,一旦有偏差就会对医生的治疗不满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患者到医院就诊,本身就和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就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我们可知,医院应该承担因自身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蒋某就诊的医院对手术评估不足,未将患者全部结石取出,且手术刀口超过了10厘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蒋某就诊的这家医院应当赔偿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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