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老先生因最近经常胃痛去某医院就医,经院方检查确诊为肿瘤,需手术治疗,但老先生因害怕不肯接受治疗。其女儿要求医生在父亲面前淡化病情,就说是一般的胃肠不适。最终,经家人及医生配合劝说,宋老先生才勉强同意。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理,宋老先生的身体适合做手术了。随后,一名年轻的护士为老先生做检查时看见老先生身体瘦弱,于是就随口说了一句:“您这肿瘤要是早点发现,说不定情况会好很多。”老先生一听,“扑通”晕倒过去,院方虽然尽力抢救,但宋老先生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宋老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是被医院的护士吓死的,医院应该为父亲的死亡负责,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医院需要为“吓死”宋老先生承担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人们生病去医院就医,医生都会如实告知病情。这是医生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的知情权,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医生的这一义务。一般情况下,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既要告知患者真实病情,但又要讲究“告知”技巧,在什么情况下,医生应当告知病人什么样的病情内容,什么时候有必要隐瞒,什么时候该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对于绝症患者而言,这种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医生既要让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所患何病,又要注意把握让患者知道病情的时机和技巧。但有个别时候,医院出于好意没有如实告知病情,这一般是在患者患有严重疾病时,医院或者患者的家属害怕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绝望,不肯治疗。为了让患者更好地治疗,医院可能会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隐瞒病情。但如果医院隐瞒病情失败,患者意外得知自己的病情,而导致不利的后果,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是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时,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的宋老先生本来就对手术很害怕,经医务人员及家人的劝说才同意接受手术治疗,没想到鲁莽的护士未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随口将其病情说出,并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所以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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