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7日,王某之妻赵某入住某医院分娩。8时许,赵某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死亡。事发后,王某将尸体运回,后又将尸体拉回医院,并要求索赔。经人说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赵某于2004年10月7日因患过期妊娠、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院方念其家庭困难,给予6000元予以援助,另欠医院医疗费全免,从此双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寻衅闹事,拨弄是非。
王某及其他亲属对此协议开始未持异议,但是协议签订后,王某得知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赵某死亡。同时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由被告赔偿60000元。被告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认定被告并无过错,要求按协议履行。
王某很困惑,自己究竟如何才能撤销已经达成的医疗纠纷协议呢?
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常常在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情况下采取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随着对事实的认知增多和对医患责任的明了,在执行具体的医疗纠纷协议的时候常常会出现新的矛盾和新的主张和要求。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因事故损害赔偿而达成协议,对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当初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性或可撤销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指出: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五十四条指出: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王某与医院方所签订的纠纷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公。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已经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且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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