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位中年男病人韩某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地。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场后拉去附近的医院就医,医院见病人身份不明且并没有家属在旁,只对围观的群众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因而没给予抢救,韩某因急救不成而去世。其妻子了解内情后,认为医院拒收其丈夫而导致死亡,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但是不可排除的是医院出于对经济原因等各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拒绝收治重危病人,这样很可能会造成病人的伤亡,也会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和道德危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本身即构成了过失,而且收治病人的行为也应当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并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其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指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综合以上,韩某的妻子可以以医疗事故为理由展开诉讼,追究医院方应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以经济问题为借口拒绝收治重危病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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