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一个性格比较内向的孩子,班上有一个同学小飞经常欺负他,曾有好几次拿着水果刀逼小明给他买零食吃,而且,小飞还经常欺负班上的其他同学。同学们曾经向老师报告过,但是老师说大家要和睦相处,不要为小事斤斤计较,更不要胡乱告状,这些事就轻描淡写地过去了,于是小飞更加猖狂了。一天,小飞把小明妈妈给他吃午餐的钱抢走了,小明想要上前夺回,却遭到小飞的狂打,腿被踹得又青又紫,脸上还被小飞狠狠地抠掉了一块肉,流了很多血。小明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小明的医药费,但是学校认为小明是小飞打伤的,应该找小飞的家长要求赔偿。那么,学校和家长,到底哪一方应该承担对小明伤害的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应当由打人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在这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同学们曾经多次向老师反映小飞对他们的暴力行为,学校教师应该预见到这种暴力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学校教师却没有对此事作出足够的重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以及防范措施,以至于最终发生了小明被打伤的严重伤害行为。对此,学校的教师没有尽到对学生危险行为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等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家长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飞经常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发生了严重伤害同学的事故,对此,小飞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小飞管教上存在疏忽和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小飞的殴打行为给小明造成的伤害,学校以及小飞的家长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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