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某中学化学教师刘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阿姨突然从外地赶来商量家事,找到刘某的课堂上,刘某随即向班级学习委员交代了几句便领其阿姨回宿舍休息。等他安顿下阿姨匆忙赶到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作一团。原来刘某离开实验室后,一实验小组的同学因嬉闹推搡,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两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刘某的责任,而学校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在这起学生因做实验而致烧伤的事故中,教师刘某有无过错?
上课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题,课堂是学生汲取知识营养的乐土,但是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表面平静安全的课堂有时候却会成为伤害学生的场合,也会产生一些纠纷,让人心烦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也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起实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事故教师刘某是有责任的。首先,刘某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实验课堂应属擅离职守的行为。其次,学生因课堂嬉闹推搡,而造成烧伤事故,虽属学生自己违犯实验规则,但与刘某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是有关系的,因为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的实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导致学生受伤,因此刘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上化学实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实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刘某擅离职守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避免的过失过错。综上所述,这起烧伤事故,与刘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刘某对此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如果该起烧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学生违反实验规则,导致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错。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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