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某县最好的实验中学上初一,由于徐某经常旷课打游戏,而且有时候会在课堂上大吵大闹,学校的领导和班主任对其忍无可忍,决定将其开除。因此徐某的父亲为此亲自找到其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准许孩子继续留校学习,并能参加以后的中考,但是被学校拒绝。徐某因此士气低落,他和父亲都想不通,学校能仅仅因为自己不遵守纪律就把自己开除了吗?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制度,孩子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情况,就是学校以一些借口开除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这样常常给孩子和孩子的父母带来很多的遗憾。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又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因此,学生即使有不当之处学校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来规避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尚未成人,缺乏相应的自制能力,用开除来对他们的违纪进行惩罚本身就不人道。我们的教育者如果固执地要用成人的管理模式来约束学生,并动不动要考虑开除或放弃他们,那只能说这样的教育者要么是无能,要么是根本没有教育理念的追求。
学校对徐某同学的开除行为违反法律,徐某及其父亲有权为自己的教育权进行争取,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申请学校收回开除的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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