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可能是由于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而现实生活中,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人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被侵权人往往不知道运输者、仓储者是谁,也不清楚产品缺陷究竟是由谁造成的。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是最简单、方便的途径。因为产品使用人通常清楚从何处购买的产品,即使非直接购买者,也容易找到产品生产者。为了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方便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仍然可以先找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支付赔偿费用。享有追偿的要件是:(1)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产品存在缺陷;(3)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存在过错。
其实,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产品责任曾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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