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故的车主是否应该担责
【案例】
王某将车出借给张某,后张某因为醉酒驾驶在高速公路上撞上护栏,当场身亡。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妻子蔡某则认为,王某明知张某嗜酒如命,仍将车出借,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万元。
【分歧】
本案中,对张某借车出事故,车主王某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王某要承担责任,因为王某明知张某嗜酒如命,仍将车出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和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王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张某具有驾驶资格,其借车时候并未饮酒,自己的车辆也不存在缺陷,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比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经查明,王某的车辆不存在缺陷,张某具有驾驶资格,且在借车时并未饮酒,因此,王某借车给张某,不存在过错,且事故时张某自己醉酒驾驶所致,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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