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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发布虚假广告的侵权人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23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之间的竞争因缺乏企业自身的诚信和有效的监管规则以及广告受众的素质参差不齐,使得虚假广告大量出现,且有泛滥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还特别针对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等作了限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也可以与产品责任案件一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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