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高某是上海某M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由于公司战略结构调整,要整体搬迁至外地,经协商后,公司与高某在内的十几名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M公司遂提出解除与高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其中全日制员工按照其工龄每满一年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像高某这样的非全日制员工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高某向公司提出尽管自己是非全日制员工,但同样为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应当和全日制员工一样享受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由解除与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对于非全日员工,企业无论以什么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高某系非全日制员工,M公司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M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极具弹性的用工模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的用工双方可以更为灵活的安排工作时间,其薪酬也主要是以小时计酬,并且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此外,非全日制在用工的终止上赋予了双方更大的自主权,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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