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的要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签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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