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某于2008年8月以非全日员工的身份进入上海某X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30分。工作至2009年1月15日,张某发现自己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且仍有余力,所以又到Y公司处应聘了一份工作,上班时间刚好为每天下午2点至5点。2009年4月7日,X公司发现张某在Y公司上班,遂要求张某辞去Y公司工作。张某则认为自己在X公司每天只工作半天,且所有的工作任务都已经及时完成,其至Y公司工作并未影响到X公司,所以拒绝辞职。
一般而言,一个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方面则具有更大的弹性,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再看本案,张某作为非全日制员工同时与X公司、Y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张某也及时的完成了X公司的工作任务,并没有对其工作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因此,X公司无权要求张某辞去Y公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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