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谭某1993年1月与再生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该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某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某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某培训时间顺延。1995年6月30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某续签合同,谭某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某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4000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谭某不愿续订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评析】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该公司与谭某所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以合同到期而终止。如果一方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公司以索要培训费为由,强求谭某续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企业的义务,至于对某一劳动者单独支付一笔费用进行专门技术培训的,企业应同其签订有关培训合同,就双方培训期间及培训后的有关事项做出约定,一方违反培训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该公司派谭某外出培训,虽然花费了4000元培训费,但双方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有关事项做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谭某提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无任何违约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索要培训费是没有道理的,不与谭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更是不合法的。
从本案看,该公司主要是对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够,在派员专门培训时考虑不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部分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据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同受培训员工签订有关培训的合同,就双方培训期间及培训后的有关事项做出约定,一方违反培训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就有法可依,而不至于人才流失,资源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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