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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这种情况下,是否算续订一次劳动合同?

解答:专业技术培训应当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应认为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一些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需要较长时间,例如一年、二年,或者跨年度等。常常会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到,而专业技术培训期限并未到。应当认定培训期限到来,视为劳动合同自然展期,应与培训期限同时到期,而不宜认定双方应再签一次合同。这样对劳动者同样是有利的,因为在达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不会对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构成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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