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的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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