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之间对于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可以约定一定限制,例如约定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生活用品买卖合同应经双方同意,一方不能擅自做主。善意相对人是指对于夫妻之间此种范围限制并不知情的相对人,如果夫或妻一方超越了此限制,相对人对这种限制不知情的,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处,依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家事代理权,如一方超越了双方内部约定的限制,实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不知此限制,同时因为行为人的夫妻关系而相信行为人是代理夫妻双方,代理行为有效,即夫妻关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行为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作者名称:王丽萍,翟甜甜,李燕,引用0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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