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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监护人诉讼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应该听谁的?

日期:2024-08-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注重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两名以上监护人诉讼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采信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意见。

案情简介

刘老太与丈夫张某某婚后育有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长女张某丙、次女张某丁、小女张某戊。张某某于2009年去世。

因城市更新,刘老太居住的房屋需拆迁。2017年3月,刘老太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对拆迁事宜进行了约定。刘老太因身体抱恙,委托其长子张某甲处理地上物确认、补偿款领取等拆迁后续事宜。2023年2月,张某甲代刘老太领取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后,将拆迁补偿款中的一部分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另一部分转入其女儿账户。刘老太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于2023年3月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张某甲及其女儿返还拆迁补偿款。

2023年9月,经刘老太住所地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刘老太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2023年10月,刘老太住所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指定张某乙、张某戊为刘老太的监护人。

为明确刘老太的诉讼意见,主审法官对两位监护人进行了询问,询问其二人作为刘老太的监护人是否认可刘老太提起的本次诉讼。张某戊表示不认可,要求撤回本次诉讼;张某乙表示认可,要求追回刘老太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甲在代刘老太领取上述拆迁补偿款后,将拆迁补偿款转入其及其女儿账户,其行为明显侵害了刘老太的财产权益。因此,张某戊的撤诉意见,不符合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故对于张某戊的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乙的诉讼意见有利于保障刘老太的财产权益,维护刘老太利益,故对张某乙的诉讼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基于此,法院对本案拆迁补偿款的处置问题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后,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充分体现出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这一原则要求监护人在处置被监护人事务时,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应作出能够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诉讼选择,以追求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来源: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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