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保底激励薪酬
——Q 公司与邓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邓某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进入 Q 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入职时与 Q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邓某负责 Q 公司处电机板块营销管理工作,具体职位为营销副总经理。邓某参加 Q 公司高管体系考核,激励薪酬以年度奖金方式体现,首期一年保证最低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后续依据激励考核体系。2019 年 7 月 8 日,邓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Q 公司处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激励薪酬、特殊贡献奖构成,均为税前金额。激励薪酬由《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未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定执行。邓某离职后,以 Q 公司未发放保底激励薪酬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0)沪 0117 民初 4193号民事判决:Q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7 月 8 日期间的激励薪酬 288,000 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科创企业具有技术前沿、人员专业、薪酬较高等特点,而高端人才的稀缺性使得科创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科创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往往会约定较为可观的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不一定与企业的管理目标相匹配。本案用人单位与员工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约定的激励薪酬未附条件,故用人单位理应按约支付。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端人才的同时,应当完善人才激励体系、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健全质效评估机制、完善激励评价程序,加强高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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