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产权车位的业主。在张某请求某物业公司盖章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某物业公司以地下停车位不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继续。张某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车位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但业主在安装使用充电桩的同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