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更换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法官说
可以。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但是法律上赋予了业主依法更换的权利。业主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决定,并依法表决作出更换决定。同时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服务不仅联系千家万户,而且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物业关系和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一方面,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广大业主排忧解难,以提高业主交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业主也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在发生矛盾时,不能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促使矛盾升级。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采用正确的办法,共同解决问题,共同建设美好居住环境,才是共创共建和谐社区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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