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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不应收取层高不足2.2米房屋的物业费

日期:2024-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陈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陈某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买卖合同载明住宅面积为103.15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0.11平方米,但车库层高不足2.2米。因陈某未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按照住宅加车库的面积113.26平方米交纳物业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收取层高不足2.2米房屋的物业费,判决陈某当向某物业公司交纳103.15平方米住宅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地下车库层高达不到2.2米的,不应计算为建筑面积,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无权收取该部分物业费。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收取物业费行为坚决说不,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建立良性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亭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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