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020)陕民申3067号
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要求高速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
笔者所在的安徽地区对用人单位追偿社保补贴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第二、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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