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案
关键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实质化解行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华某于2022年3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5月12日,华某就职单位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保局)提交相关材料,为华某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华某人事档案材料显示其于1984年12月调往某银行分行,1999年5月调往另一银行;个人缴费情况表记载华某参保年月为1999年6月,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为1999年6月至2022年3月。故某区人保局经审核,认为华某视同缴费年月13年2个月,实际缴费年月22年5个月,全部缴费年月为35年7个月。华某认为其参保年月不应为1999年6月,而是1994年1月,某银行分行因工作失误漏交养老保险,某区人保局认定实际缴费年限少计算了5年4个月。华某在收到某区人保局邮寄的核准表后,发现漏缴社会保险。某银行分行于2022年7月7日向其所在地人保局申报补缴,但由于某区人保局届时已对华某的退休待遇进行核准,养老金也已发放,故无法补缴。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区人保局撤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责令某区人保局在华某补缴养老保险后重新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华某及其申报单位未及时发现华某的实际缴费情况有间断,导致在五年社保未补缴的情况下申报了退休核准,影响了华某的实际养老金数额。但是,从裁判的角度,行政审判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某区人保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信息及档案材料,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法院如果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则并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退休权益。
本着为老年人解决实质争议的出发点,承办法官向华某耐心释明养老保险政策及退休待遇申报、审批流程,详细解释其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预期的原因,使华某充分了解到案件的诉讼风险。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围绕养老保险核准程序多次与某区人保局协商,研讨重新核定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经过法院的努力协调,某区人保局研究后报请市人保局批准,最终同意为华某重新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并在法庭主持下向原告详细说明了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的程序,落实了具体办理时间和负责人员。之后,华某申请撤诉并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上书“心系群众切身利益,实质化解行政纠纷”。
典型意义
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有些职工在职期间没有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单位在办理退休时也未向职工及时告知。由于保险缴纳具有专业性,核准办理程序直接与单位对接,不直接面向职工,职工往往在退休核准后才发现所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预期,但此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作出核准并发放养老金,发放程序难以逆转,老年人的养老利益因此受损。本案中,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审行政审判职能,以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法、理、情融合推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凝聚纠纷化解工作强大合力,以调代判,依法维护了老年人养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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