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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某与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日,张某成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亲属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将张某成土葬。张某某于2020 年3月26日向被告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张某成的死亡待遇。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认为《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19号令)规定,凡亡故的国家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凭火葬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火葬证明的,单位不得结算费用。为此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以张某成遗体未按规定进行火化,而是进行了土葬,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死亡待遇的条件为由,口头答复不予支付。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火葬而进行土葬的,不应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但根据规定死者遗属仍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该办法系现行生效的法律文件,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以《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不予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明显违反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付。解放区法院判决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对张某某申请办理其亲属张连成抚恤金待遇履行法定职责。近年来,解放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60余起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件。为促使其他同类型系列案件在诉前实质化解,解放区人民法院多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等沟通协调,提出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该问题积极与市政府进行沟通。2020年5月11日,焦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2020年5月25日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费)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焦人社文〔2020〕45号)。根据该通知规定,从2020年4月24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未能提供火化证明、或非火化区证明、或民族原因土葬证明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至此,在我市存在多年的因未火葬不予支付抚恤金的问题得以纠正和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的过程中,要注重发现类案纠纷矛盾,对于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注重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在此过程中,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借助府院联动机制,由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法院利用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政府利用专业优势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合力,使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充分发挥了司法和行政“1+1大于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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