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乙与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唐某甲原系夫妻,于2018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唐某乙。2020年11月18日,经法院判决,杨某与唐某甲离婚,婚生子唐某乙由杨某抚养,唐某甲从2020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唐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杨某与唐某甲离婚后,唐某乙一直跟随杨某生活。现唐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唐某甲承担50%。唐某甲认为,唐某乙主张的生活费标准过高,请求调整至每月1000元,原判决认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合法合理的。现在要求分开计算,并增加了费用,严重增加了唐某甲的生活负担,不同意分别计算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唐某甲离婚时,唐某乙尚未入托,现时隔一年半,唐某乙已经进入幼儿园学习,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因物价等原因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对唐某乙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请求抚养费金额,该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另一种是请求对生活费承担多少,医疗费和教育费分担。该请求系当事人对抚养费承担方式的请求,宜按照当事人的诉请方式进行裁判。
法院判决:从2022年7月起,由唐某甲每月支付唐某乙生活费1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唐某甲承担一半,至唐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以上法条规定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对于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请求抚养费金额,该抚养费包含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另一种是分别请求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当当事人对以何种方式支付抚养费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诉请的方式进行裁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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