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变更抚养关系应按照实际抚养原则并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和一女王某乙。2016年9月2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2019年7月4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1.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张某抚养;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生活成长,每周一、周二与王某共同生活,每周三至周日与张某共同生活……2.自2019年12月起,王某抚养期间的费用自行承担;王某于每月10日前支付王某甲、王某乙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实际上王某甲、王某乙一直与原告张某在北京海淀共同生活并上学。被告王某一直按调解书给付抚养费。自2022年1月起,王某甲先后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并就医诊疗。被告王某现经常居住地是涿鹿县。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婚生子王某甲的抚养权。诉讼中,王某甲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与母亲张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父母离婚后,仍然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虽已对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安排,但事实上,两个孩子均一直与原告张某共同生活。现王某甲在北京上学,且患有多种疾病,被告又经常居住在河北省涿鹿县,不方便直接照顾孩子,年满16周岁的王某甲亦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法院认为王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等事项的约定按调解书履行,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另行主张。判决: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应坚持:第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但涉抚养关系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第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直接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第三,综合衡量父母的抚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好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双胞胎,考虑到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以及尊重孩子意愿等因素,被告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经济能力给付双胞胎抚养费,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到王某甲从小主要由原告张某抚养,且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张某对孩子情况更为了解,由其直接抚养更有利于照顾王某甲,法院确定王某甲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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