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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杨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日期:2023-12-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杨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

变更抚养关系 跨地域分析 孩子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与王某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一女王某甲。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王某甲随杨某某在浙江上学、生活。2017年7月6日,杨某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王某甲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杨某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共计3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离婚后,婚生女王某甲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并就读于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现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天水市秦州区法院认为王某甲现已8周岁,其要求随王某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三个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确定,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本案中,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官没有机械的依照“当事人主义”,完全听取孩子王某甲的意见,而是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后,最终将孩子王某甲的抚养权改判由其母亲杨某某抚养,使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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