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探视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女)与被告成某(男)于2003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成某哲、一女成某怡。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小孩都随男方生活,女方可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探视小孩。此后,因原告探视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探视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成某有义务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女成某怡、婚生子成某哲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一、原告每周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至婚生女成某怡、婚生子成某哲生活、学习场所探视一次;二、征得婚生女成某怡、婚生子成某哲同意,婚生女成某怡、婚生子成某哲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与原告殷某某共同生活二日,接送由原告自行负责;三、征得婚生女成某怡、婚生子成某哲同意的前提下,寒假和暑假可随原告殷某某生活二十日,接送由原告殷某某自行负责,法定节假日或特定时间由原、被告共同商定。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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