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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劳动工伤 >> 仲裁指南

对于员工提前离职时的年终奖励问题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年终考核分配(年终奖)争议如何处理?

答:首先,年终奖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年终考核分配争议,原则上仅作程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自己企业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企业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除非存在“同工不同酬”、明显不公平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予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

2、对于员工提前离职时的年终奖励问题。

答: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绩支付年终奖,在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对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的没有年终奖”,如果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的,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如果是因单位解除而劳动关系消灭的,应判断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系合法解除,则用人单位可不发放年终奖;如系违法解除,则可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阻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应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请。

3、涉及提成发放案件的审查要点?

答:对于提成发放,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规定、是否确定提成的计算方法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履行情况。其中,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具体项目提成,需结合劳动者与获得客户信息、报价、洽谈、签订项目合同、跟单、发货、催款等环节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已约定提成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后,因提成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提成比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提高提成比例,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予以接受;如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提成比例或扣除某些费用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需审查用人单位该行为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合理性,劳动者有权主张支付提成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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