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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②综观整个合同的履行的过程,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双方在明晰二次开发需求基础上,无法就增加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归咎于合同一方。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并无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一度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群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自然一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升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兴、上诉人蜂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然一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如下:1.依法判令蜂群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36万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律师费1万元(暂计),共计103万元。2.蜂群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对《系统销售开发及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二次开发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自然一度公司已履行涉案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义务,双方仅是就合同范围以外的开发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蜂群公司仍负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义务。原型确认完成且1.0销售系统版本已经上线,该部分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第二期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蜂群公司应支付第二期款。合同约定需要开发的功能模块即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全部开发完毕,蜂群公司应支付第三期款18万元。(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蜂群公司在2018年8月5日应支付第二期合同款18万元,在2018年10月5日应支付第三期合同款,但蜂群公司并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终止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蜂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如下:1.判令自然一度公司立即退还合同款18万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律师费3万元。2.自然一度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蜂群公司其他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未作明确认定。自然一度公司未能完成并交付该合同项下任一阶段的系统开发内容,亦未取得双方签字确定的原型及相关开发文档,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二)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对于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由于自然一度公司未能完成并交付涉案合同项下任一阶段的系统开发内容,在向蜂群公司提出变更合同遭拒后主观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自然一度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已造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自然一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自然一度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蜂群公司:1.终止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署的涉案合同;2.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36万元;3.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以及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4.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暂计),共计103万元;5.蜂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蜂群公司原审辩称:(一)自然一度公司未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系统开发义务,蜂群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支付约定“3.1.2乙方收到首付款后开始调研工作,在原型确认且1.0销售系统版本上线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付30%的交付款,即18万元。3.1.3甲方在乙方开发的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开发完成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的交付,即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至今未依约交付“1.0销售系统版本”且未通过蜂群公司验收,要求蜂群公司支付合同款36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蜂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蜂群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已按时支付了第一阶段合同款,而自然一度公司迟迟无法完成第一阶段的系统开发交付与通过验收,系自然一度公司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综上,自然一度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违约在先,蜂群公司不支付合同款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自然一度公司要求蜂群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自然一度公司除终止涉案合同以外的诉讼请求。
蜂群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请求:1.自然一度公司立即退还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交付款18万元;2.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6万元;3.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违约赔偿金60万元;4.自然一度公司依约承担律师费3万元;5.自然一度公司承担诉讼费及蜂群公司其他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自然一度公司原审针对蜂群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一)自然一度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蜂群公司恶意拖欠二期和三期的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期合同在原型确认及销售1.0版本上线后就应当支付,原型的确认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就已经确定,而且蜂群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口头通知自然一度公司开始进入二次开发阶段,则视为其对原型进行了确认。销售1.0版本上线的依据可以根据蜂群公司实际使用该系统进行打卡的证据进行确定,根据打卡记录显示,在2018年7月31日蜂群公司就已经使用该系统进行打卡。另外,系统上线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可以登陆该软件,就视为系统上线。原型确认和系统上线均不涉及任何开发的问题,该两个条件均已经成就,因此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蜂群公司就应当支付二期款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再次催促蜂群公司进行支付二期款18万元,蜂群公司未支付该款项,我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二)在2018年9月21日和2018年9月25日,自然一度公司均通过微信告知要求蜂群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蜂群公司确定收到了通知,但是并没有按照合同第4.2条所约定的时间在第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异议,根据该合同条款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因此,自然一度公司有权根据3.1.3条款的约定要求蜂群公司支付三期款项18万元,但至今蜂群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亦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及约定的主要内容
2018年7月10日,自然一度公司(乙方、供方)与蜂群公司(甲方、购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为:1.合同标的。合同价款60万元。产品或服务,蜂群业务管理系统,详见《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合同签订满一年后系统维护服务费为12%(即7.2万元/年)。合同金额合计60万元。
2.需求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进行开发,甲方的需求已经形成《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是系统开发和验收的依据。甲方确认方案的需求经双方确认,系统开发内容为方案所约定的功能,方案之外的需求及方案中需求的衍生需求,经双方协商补充。
3.支付方式。3.1.0项目执行按阶段付款,按阶段验收。3.1.0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即18万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开始需求调研工作,在原型确认且1.0销售系统版本上线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付30%的交付款,即18万元;甲方在乙方开发的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开发完成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的交付,即18万元;乙方在收到甲方90%的款项以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2.0系统的验收并支付合同金额10%的尾款,即6万元。在前述每个阶段的付款过程中,乙方任意一个阶段的系统未达到甲乙双方签字确定原型及其开发文档,乙方均应退还未达要求阶段以及之前每一个阶段的全部交付款,若甲方在最后30天的验收阶段发现系统未达到甲乙双方签字确定的原型及其开发项目书,乙方应退还本合同的全部款项。在前述每个阶段的付款过程中,验收以前期双方共同签字确定的原型及项目书为准,前期功能细化梳理及原型确定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需求,如需变更需协商确定。
4.实施交付与验收。乙方对软件的全部开发工作在45个工作日完成,乙方确定原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时,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顺延不算在开发工作时长。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开发完成并经乙方内部测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测试通知书(通知书寄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甲方在收到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软件的测试并向乙方反馈测试意见和Bug说明,供乙方修复完善软件,若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仍未反馈测试意见,则仍视为交付完成。甲方提交的Bug修复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申请书的寄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在乙方提交验收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蜂群业务管理系统需求方案》为依据,针对功能点对软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乙方。若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仍未收到验收结果,则视为该软件已经通过验收,若甲方提交的Bug在乙方修复完成后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尾款,直至乙方将Bug修复并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收到尾款后,将使用授权、账号密码等资料一并交与甲方,乙方不得保留相关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此系统进行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修改等)。乙方无偿提供永久的Bug修复服务。乙方应当保证此系统能够开发完成并且投入给甲方正常使用。若在开发的任意阶段乙方不能完成系统对应阶段相关的开发的,乙方可不退还甲方在对应阶段支付的费用,但必须负责寻找与乙方具有相同技术的第三方来完成此系统,且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5.违约责任。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软件。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乙方应按照要求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违约金的确定规则为: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25%(千分之二点五)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交付或验收延期时间超过30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本款上述的违约金外,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合同价款的100%作为违约赔偿。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25%(千分之二点五)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延期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除合同款外合同总价的100%作为对乙方的赔偿。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给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带来的损失。上述合同附件《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COO业务系统最终方案》(2018年6月8日)显示,文档控制及版本,更改记录:2018年4月19日,V1.0版本;2018年4月20日,V1.0版本;2018年6月6日,V1.1、V1.2版本;2018年6月28日,V1.3版本。文档审核: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28日,自然一度总经理吴升东。抄送:蜂群公司财务负责人,黄志光。上述合同附件《蜂群文化传播公司系统需求功能分析表》显示:1.奖励机制功能模块,需求描述:KPI考核、晋升制度(单据审核)、员工榜单,需开发。2.员工管理模块,需求描述:个人信息。3.项目管理模块,需求描述:工作完成信息、账号绑定、小组管理(需开发)。4.权限管理模块,需求描述:管理员功能。5.销售模块,需求描述:应收、业务订单。6.采购管理模块,需求描述:应收、业务订单。7.供应商管理模块,需求描述:供应商及渠道管理,需开发。8.CRM模块,需求描述:客户信息。9.项目管理模块,需求描述:项目信息。10.RPC接口模块,需求描述:对接第三方。11.财务管理模块,需求描述:财务报表、报销管理、发票管理。12.爬虫接入模块,需求描述:爬第三方平台(微博)点赞、转发数据并实时更新,需开发。13.行政管理模块,需求描述:员工个人信息。14.金蝶财务模块对接,需求描述:金蝶财务模块对接,需开发。
上述合同附件《软件报价说明》,本次报价费用包含四个部分:1.标准功能模块:员工管理、权限管理、费用报销、项目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CRM(客户信息管理)、PRC接口预留(对接第三方)、财务管理、行政管理。2.二期开发费用:KPI考核晋升、爬虫技术接入、项目管理细化、权限用户组、供应商及渠道管理、金蝶财务模块对接。3.项目实施费用:软件安装、调试、系统管理、关键用户后台管理培训、普通用户使用培训、业务需求调研、系统建设、系统测试、上线运行支持。4.运维服务费:远程在线服务、400客户中心热线服务、FQA网站自助服务、现场上门服务、定期上门巡检服务。上述合同附件《方案报价细化》,具体如下:1.标准功能模块345000元;2.二期开发费用415000元;3.项目实施费用80000元;4.运维服务费1年122400元;5.源代码500000元。标准+二开+实施+版权:优惠后60万元。除此之外,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双方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自然一度公司提交了四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为:1.软著登字第2611657号,著作权人:自然一度公司,软件名称魔客MCOOOS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操作系统[简称:MCOOOS魔客操作系统]V3.0,开发完成日期2017年7月4日,首次发表日期2017年11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2.软著登字第2362250号,著作权人:自然一度公司,软件名称自然一度魔客(MCOO)云服务系统[简称:MCOOSERVICE魔客操作系统]V3.0,开发完成日期2017年10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3.软著登字第2527841号,著作权人:自然一度公司,软件名称MCOOCLOUD魔客云平台应用分发管理系统[简称:MCOOCLOUD魔客云平台系统]V1.0,开发完成日期2017年12月6日,首次发表日期2017年12月6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4.软著登字第2608610号,著作权人:自然一度公司,软件名称MCOOSAASOS魔客多商户SAAS版操作系统[简称:MCOOSAASOS魔客SAAS操作系统]V3.0,开发完成日期2018年1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2018年1月26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自然一度公司欲证明其享有系统原型标准功能模块软件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3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独立开发系统报价方案》《标准功能模块附件》称,这是我们自主开发的系统的报价。并通过网页图片的方式介绍了ERP系统基础功能模块,包括魔客MCOO各功能模块,包括即时聊天、工作日历、联系人、客户管理、业务销售、第三方服务商、爬虫跟踪、推广渠道、会计财务、绩效工资、项目、员工、休假、费用报销、设备管理、开放接口、设置。
2018年6月12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手机版系统原型界面图片,并介绍系统的销售订单功能演示。
2018年7月12日、2018年8月1日,自然一度公司的吴升东、欧阳海生等和蜂群公司的包括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蜂群业务管理系统前期调研需求分析举办会议进行沟通。
2018年7月13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人资相关表格》,双方就物品管理、合同管理、订单发票、员工等方面的需求进行沟通交流。
2018年7月14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就财务、法务、行政、物管、订单等方面的需求进行沟通交流。
2018年7月17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微信称,黄总,我们明天就不过去了,现在在写需求分析文档,资料搞好后才能完成,资料目前还没收齐,暂约后天过来,市场销售流程确认,还有我们合同我一起带过来。
2018年7月20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运营需求文档》《蜂群销售需求文档》。
2018年8月2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询问这三天蜂群系统打卡的情况。
2018年8月14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的黄总发微信称,现在蜂群项目安排海霞在对接,现在已进入基础的实施,整个阶段包括这个项目,产品都由海霞进行沟通。黄总回复,我已安排二十个订单的资料补充整理,财务部安琪协助我。
2018年9月7日,自然一度公司通知蜂群公司要对系统进行测试。2018年9月14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的黄总发微信,要求付二期款。2018年9月21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的黄总发去《蜂群测试验收说明》《验收报告》称,黄总,销售的目前我们内测都可以了,现在请蜂群这测试验收,如有需要,可安排时间,我们派人过来指导。
2018年9月25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测试验收报告》《销售模块测试验收账号密码》《销售模块使用说明书》。
自然一度公司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2018年7月31日、8月1日、9月19日,蜂群系统有采购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9月25日、10月23日,蜂群系统有订单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蜂群系统有合同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5日,蜂群系统有开票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30日,蜂群系统有打卡功能项目记录。除此之外,蜂群系统还有联系人、CRM、钉钉管理、库存、维修、运营、工资表、员工、招聘、休假、待办事项、设置、讨论等功能项目记录。
2018年9月28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附件一:蜂群ERP项目报价表》《附件二:蜂群ERP项目成本核算》,主要内容为: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达到双方合同签订的需求及完成时间,现需确定以下相关问题。目前现状:由于新媒体为新兴行业,目前对于任何一家ERP实施公司来讲都是新的起步,需按一个新的行业进行了解。实施方以为了解全部内容,但其实只是冰山一角,导致销售模块需求未了解清楚,客户方没有非常了解公司整体业务细节及流程的人员或部门。客户方没有专门的ERP项目组、安排专职项目经理,为此项目的结果负责。合约中销售模块为标准系统,而实际销售模块基本所有功能都为二次开发,根据目前了解到的需求明细,其他模块也基本都需要二次开发才能实现。以上问题导致需求不明确、后续需求不断增加或变更、开发难度加大、时间无限延长。目前仅销售模块已花费3个月时间,实施方项目组每个月平均成本18万,总支出超过50万,目前收到客户方18万元,实际亏损超过30万元。合同变更方案:补签合同,按新需求评估完成时间及费用。双方组建专职项目组,互相配合,达到预期效果。实施方根据销售模块经验及目前运营需求,评估完成时间及费用,重新报价为2199375元。双方项目经理根据需求明确每个模块细节完成时间,定期沟通开发进度(已确认的需求不可进行变更或新增),按时测试验收。补签合同,自然一度公司和蜂群公司ERP项目组人员从项目开始到完成的薪资及其他费用由客户方承担支付,另外再收取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所有需求和配合时间点按客户为准,完成时间及费用无法预测。双方组建专职项目组,互相配合,按1.1.3操作,实施方评估完成时间及相关成本费用(之前为11人,为节省客户人力成本,撤掉前端和UI共2人,预估所有模块开发周期为1年左右,成本费用为9个员工,人员成本预估为175.95万,以上人员可按客户需求到客户方驻场办工)。除去开发人力和时间成本外,额外收取20万元项目管理费用。解除合约,终止合作。实施方目前开发的销售模块交付给客户方使用,客户补齐实施方开发的成本费用,自然一度可协助客户方寻找相关公司或团队接手此项目,进行后续模块开发,所有费用由客户方承担。客户方不补任何费用,但目前开发的销售模块及所有资料文档不交给客户方使用,双方终止一切合作。项目配合,建立一个完善的高质量的实施队伍是关键。《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附件一,蜂群ERP项目报价表,标准功能模块0元;二次开发功能模块,5个,2102775元;系统建设实施费,60天,96600元;运行维护费用1年,0元;源代码0元。标准+二开+实施+版权价格:2199375元。二次开发模块包括销售管理、运营管理、人事行政、物管管理、财务管理。
蜂群公司回复上述微信,都是客户方原因?自然一度公司回复,我们也有很大责任,前期需求了解没深入,没确定需求边界,没及时反馈,预判有误。我们人员与你们人员对接方面也确实有沟通方面的问题,不善变通也没及时拒绝一些变更,又这么晚才书面反馈。同时,也给你带来麻烦,很对不起,我们也想先解决好销售问题,按你们要求先落地好销售,但现在确实是撑不住了,非常对不起。
2018年9月29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后续调整方案商议》《项目总结(销售模块)》。蜂群公司回复,这样看来都是蜂群的责任?你们产品经理的原因只字不提不合适。自然一度公司回复,我觉得我们只是反馈情况。蜂群公司回复,我知道,我只感觉不够客观。
2018年10月8日,蜂群公司通过微信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感谢对蜂群ERP项目的付出,此项目,我公司非常重视并密切配合,已由最熟悉业务的副总裁志翔总直接参与,并由财务负责人光哥为总协调各部门负责人以及骨干等20多人,超过100人次,积极参与配合此项目的原型调研信息资料等,正对你司提出的《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回复如下:继续合作。你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完成好项目,至今你司未能按进度完成交付内容,如你司能够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按约定交付系统,我司可考虑谅解你司延缓交付,但如果你司不能完成并按约定交付系统,我司将保留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如你司不再自行完成项目,必须找到第三方继续完成此项目(必须由我司同意),且我司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你司目前完成的部分销售模块系统经测试,如可以满足我方部分需求,我方可考虑以5-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你司需要提供销售模块的源代码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且需退回首付款与实际购买款项的差额,我司可考虑免于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你司所提出的方案违反原合同的约定,且相当不合理,如你司考虑继续合作的话,请调整合理的方案(含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你司未能按时交付此项目,完全是你司的责任,主要是你司的产品经理对我司的新媒体业务不了解,从而对我司的需求无法通过系统得以有效实现,导致目前系统开发的被动局面。对此,请你司从自身的角度查找问题与原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我们也期待能找到达成共识的最佳方案。
2018年10月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系统销售开发及服务合同》,我司于2018年9月25日提交测试验收通知、说明等文件,多次催促仍未收到你司验收报告,依据合同第4条,我司提交书面验收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你司书面验收报告,则视为交付完成。我司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现已超过5个工作日,请你司履行合同义务,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18万元,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8年10月10日,蜂群公司通过微信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关于催款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你司经过充分评估后承接我们蜂群ERP系统项目开发(含承诺此系统交付上线完成要求),在整个系统推进过程中,我司一直积极配合与你司人员一道推进系统项目工作,解决项目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在9月中旬,你司对项目进行了总结并提出项目执行困难,在9月25日你司吴总有意向与我司协商调整方案,我司积极配合,并安排专门高层沟通会(2018年9月26日),聆听吴总有关项目推进困难点及沟通调整方案的意向,我司已明确请吴总尽快拿出具体方案,我司可以提交管理层研讨,此方案你司以微信方式在2018年9月30日正式发给我们,我司已在10月9日下午正式发出回复函。但我们吃惊的是,10月9日上午,在你司与我们沟通提出解决整体方案之时,在我司回复销售模块系统须经测试才能给予验收意见之时(你司给我司提供ERP系统中的销售模块测试版,你司单方面认为可以验收,但实际上该销售模块测试版未达到合格上线的验收标准),你司却向我司发出催款函,不知道你司有何用意?鉴于我们属于新媒体行业,你司对我司业务的真实了解需要较长过程,你司虽未能按时交付系统项目,但我们依然相信你司对本项目准确评估和正确判断,相信你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和实力,考虑你司吴总及项目组伙伴积极努力付出,建议你司能够认真考虑我方回复函中所提出的意见,重新调整合理的方案,我司一如既往地配合,相信可顺利完成此系统项目的交付,时间可沟通约定,我司可考虑免于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如你司继续坚持自己不合理的方案和诉求,难免把双方不同意见变成纠纷,我们也难于顾及前期双方较好合作基础和关系,也不可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
(三)本案其他事实
2018年7月11日,蜂群公司通过银行向自然一度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首期款。自然一度公司基于本案维权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蜂群公司基于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10日,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依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蜂群公司委托自然一度公司对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进行开发,蜂群公司委托项目的需求按合同附件《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以下简称《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确定,根据《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蜂群公司委托自然一度公司开发的项目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标准功能模块、二期开发功能模块、系统建设实施、维护。付款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蜂群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即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收到首付款后开始需求调研工作,在原型确认且1.0销售系统版本上线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付30%的交付款,即18万元;蜂群公司在自然一度公司开发的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开发完成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的交付,即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在收到蜂群公司90%的款项以后向蜂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蜂群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2.0系统的验收并支付合同金额10%的尾款,即6万元。
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签订时,自然一度公司已经拥有MCOOOS魔客操作系统V3.0、MCOOSERVICE魔客操作系统V3.0、MCOOCLOUD魔客云平台系统V1.0、MCOOSAASOS魔客SAAS操作系统V3.0四项计算软件著作权,以及“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基本功能模块)。合同签订后,自然一度公司为了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蜂群公司的需求为其研发“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双方进行了较紧密的联系和磋商,比如,2018年7月12日、8月1日,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的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需求进行调研。从双方建立的微信群联系记录来看,双方在2018年7月、8月和9月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和二次研发进行了沟通与合作,并共同做了许多工作。
双方争议发生在2018年9月底10月初,2018年9月28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2018年9月2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后续调整方案商议》《项目总结(销售模块)》,2018年10月8日,蜂群公司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回复函》,2018年10月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催款函》,2018年10月10日,蜂群公司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关于催款函回复》,这些文件能够反映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从双方往来的这些文件内容并结合其他微信联系记录来看,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为了明确蜂群公司委托开发的“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需求,随着双方沟通合作、研发的推进,蜂群公司“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需求逐步明确,自然一度公司认识到要完成蜂群公司的需求,即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基础上所要完成的二次委托开发内容,比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所确定的二次开发的内容要增加许多,且需要付出的研发成本要增加许多,因此,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函要求调整合同方案,并要求增加合同款到2199375元,而蜂群公司表示不同意。
由上可见,合同签订后“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要双方沟通后明确二次开发的内容,然后再由自然一度公司在标准功能模块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本案双方沟通后逐步明确的“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二次开发内容及支出,超出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二次开发内容及支出,自然一度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而蜂群公司不同意变更,由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
从合同履行的过程来看,看不出任何一方有懈怠履行合同的情形。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且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鉴于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终止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因此,原审法院对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因自然一度公司是技术的提供方,而蜂群公司是技术的接受方,自然一度公司相较于蜂群公司应分担更高比例的财产支出。考虑到本案合同标的款60万元、自然一度公司在确定“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中的成本付出、在二次开发中的成本付出、蜂群公司已经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了18万元、双方履行合同所欲实现的合同目的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在本案合同终止后,蜂群公司无需再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亦无需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自然一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自行承担。同时,自然一度公司无需向蜂群公司返还18万元合同款,亦无需向蜂群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蜂群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自行承担。
综上,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的本诉请求,蜂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二、驳回自然一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蜂群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自然一度公司负担。原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蜂群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双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解除涉案合同无异议。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问题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基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本案合同前,已就涉案软件具备的相关开发事项进行了磋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涉案合同,就开发功能模块、款项支付方式、交付与验收、违约责任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自然一度公司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蜂群公司的需求为其研发“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与蜂群公司的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需求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就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的功能模块进行研发。前期双方合作较好,为实现合同目的共同做了许多工作。但到2018年9月底10月初,双方围绕涉案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和成本控制产生争议,蜂群公司作为委托方进一步明晰了需求,而自然一度公司考量到要完成蜂群公司的需求,将比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所确定的二次开发的内容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双方也曾通过书面函件等的方式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完成后续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综观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双方在明晰二次开发需求基础上,无法就增加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完全归咎于合同任何一方。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难言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涉案软件性质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在涉案软件开发中的地位,考虑到本案合同的总价款、自然一度公司在确定“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中的成本付出、在二次开发中的成本付出、蜂群公司已经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了18万元、双方履行合同所欲实现的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本案合同终止后,蜂群公司无需再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自然一度公司亦无需向蜂群公司返还18万元合同款,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且自行承担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0元,由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70元,由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吕梦琳
书 记 员 郭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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