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
李女士在办理瑜伽卡时,通过支付宝向瑜伽老师张老师的个人账户支付了4300元卡费。办卡后未待开卡,瑜伽馆便停止营业。后发现,该瑜伽馆的公司主体早在办卡前便已注销。李女士遂将张老师、瑜伽馆投资人及实际经营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退还其43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向李女士退还4300元服务费。
李女士诉称,其自2019年起在该瑜伽馆办卡上课,后在张老师的劝说下,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张老师转账4300元办理了续费。新卡未待开卡,瑜伽馆便发布了停业通知,至今仍未恢复营业,后来发现瑜伽馆公司主体早于其续费前便已注销。李女士认为其将瑜伽费支付给了张老师个人,故应当由张老师与王先生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王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张老师辩称,其原系瑜伽馆的瑜伽老师,王先生是瑜伽馆的投资人及实际经营人。李女士确实将瑜伽卡费用4300元转给了自己,但因瑜伽馆拖欠工资,王先生口头告知自己该笔费用抵扣工资,故其不应向李女士退还瑜伽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支付年卡服务费购买瑜伽服务,其虽将服务费支付至张老师支付宝账户,但张老师系王先生雇佣的瑜伽老师,并非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现瑜伽馆已停止营业,无法继续向李女士提供相应服务,应当向李女士退还服务费。李女士支付瑜伽费时瑜伽馆公司主体已注销,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实际为瑜伽馆投资人及实际经营人王先生,故应由王先生向李女士退还年卡费用。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如健身卡、美发卡、培训卡等会员卡,办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后便与该服务提供方建立了特定的合同关系,该场馆作为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便具有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通常会通过某个特定的销售人员办理会员卡,有时甚至将服务费支付至该销售人员,但销售人员仅为“代收费”,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陈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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