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骆丽玲 江西民事审判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应履行哪份合同?
情景案例
2018年,东乡镇政府为了鼓励村民多种植水稻,避免稻田荒废,因此帮村民准备好了种植水稻的前期工作。胡某在感慨政府热心之余,到陈某开设的化肥店中订购了50袋化肥,并与陈某签订了化肥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胡某购买50袋化肥,每袋单价为120元, 2018年3月中旬,陈某负责将化肥送到胡某的家中,到那时,胡某再将钱一次性付给陈某。其后,由于政府将稻田以及秧苗全部准备好了,胡某见没自己什么事,于是便打算多种一点,因此又到陈某的店中跟陈某说,自己打算多种一点,可能需要多一点化肥,希望陈某能够给自己便宜一点,陈某便说可以,因此双方对原本的买卖合同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其中约定胡某向陈某订购五十来袋化肥,价格按照上次约定的再便宜一点,仍由陈某送到胡某家中。到约定的送货上门日期时,陈某仅送了50袋化肥到胡某的家中,并要求胡某按照每袋120元的价格支付钱款。胡某表示自己订购的明明不止50袋,价格也不应该是120元,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此时,对于上述订购化肥的两份合同,陈某究竟应该履行哪一份呢?
权威观点
胡某与陈某双方之间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了化肥订购合同。而对于数量以及价格均未明确的变更后的第二份合同,应推定为未对原合同变更,故应当履行第一份合同。所以,合同主要标的的变更,应当具体、明确,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变更合同。
法官解读
日常生活中,交易往往不是一次性达成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的进行商量讨论。因此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从而变更合同的自由。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相互协商沟通,最终又达成了新的一致,就可以变更原先的合同从而形成新的合同,原先的合同则视为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双方在约定新的事项,意图将原先的合同作废时,必须约定明确的更改后的合同信息,因为合同的变更也就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此种修改会实质上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正因如此,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未明晰的变更是不予认可的,直接推定双方未明确的变更视为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当双方的变更是不明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依据不明确变更的合同向另一方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即便行使了,也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最为重视的即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己想要什么,想怎么使用某个东西都是自己的自由,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一般是会受到法律支持的。当然,法律也为合同的成立限制了一定的条件,诸如要求当事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对于合同的变更也是如此,当双方基于同一个事情先后达成了多个意思表示时,一般来说,在后的意思表示会覆盖在前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得待履行合同的地位。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形,双方就合同的变更并未达成一致,对于合同究竟该变更成何种样子,并未明确。胡某只是说自己想订五十多袋化肥,而陈某也没有跟胡某说好确定的价格,因此对于后面的化肥订购合同,实际上是并不会起到产生合同变更效果的,因此在胡某与陈某之间并未就原合同进行更改,陈某仅需按照原合同履行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特别提醒
法律虽赋予当事人极为充分的意思自治,但在行使的过程中为了能真正起到效果,应当力求每次的意思表达与内容变更都表述清晰明确,以使对方能够清楚的知晓,从而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变更合同内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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