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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如何确定通过互联网签订的拍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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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拍卖人和买受人通过互联网完成拍卖程序并达成买卖合同的,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特征,应按照《民诉法解释》第20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73号

原告:李祝桃,男。

被告:天津图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号。

原告李祝桃与被告天津图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李祝桃起诉称,2020年11月7日,图南公司接收债权人委托在淘宝网上拍卖案外人上海励照建材有限公司对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0元债权,上述债权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0612号民事判决确认。2020年11月24日,李祝桃通过竞拍以11000元取得债权,并依约支付竞价尾款9500元(拍卖已经支付过保证金1500元)和拍卖佣金1650元。2020年12月1日,李祝桃向淘宝网支付软件服务费110元。嗣后,图南公司未配合转移债权,也未交付相关凭证,给李祝桃造成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李祝桃与图南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淘宝网订立的拍卖合同,图南公司向李祝桃赔偿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祝桃与图南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即图南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号,因此无论从合同履行地还是从被告住所地出发,本案均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20民初251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故本案应根据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李祝桃与图南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即淘宝网网络拍卖订立拍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买受人李祝桃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社区××路××弄××花园××栋××室,亦为其在淘宝网预留的收货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通过互联网签订的拍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拍卖人和买受人通过互联网完成拍卖程序并达成买卖合同的,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特征,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李祝桃与图南公司通过淘宝网网络拍卖订立拍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李祝桃提供的社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奉贤区××社区××路××弄××花园××栋××室,该地址亦为本案拍卖合同的收货地,故该地址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先行立案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51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寒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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