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一、刘某诉肖某二等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一、刘某夫妻俩为被告肖某二的父母,两位老人已年近八十。肖某二夫妻产生矛盾后,均拒绝实际抚养儿子小肖,肖某一、刘某将孙子小肖带回住处抚养至今。后肖某一、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肖某二夫妻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学习费、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肖某二夫妻因家庭纠纷自2011年始未再对孩子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小肖由祖父母肖某一夫妻抚养至今,现肖某一夫妻要求孩子父母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参照天津市2011年至今每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予以计算。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带孙费”问题的典型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外)祖父母仅在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等特定条件下,才对(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老人基于传统习俗及血缘亲情,帮助子女照看(外)孙子女,属于自我付出的道义行为,应获得子女的尊重和感恩。日常生活中,部分父母忽视了自己才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人,长期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将对子女的教育抚养责任全部转嫁给孩子的(外)祖父母,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给年迈的老人增加了额外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在此情况下,老人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本案强调家庭成员应各自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性,构建美满和谐的家庭关系,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各司其职、家庭和睦的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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