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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王某与庞某扶养费纠纷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与庞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生育一子。2018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患癌症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2019年1月,王某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此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20年9月至12月,因王某病情发展,医院建议住院手术以及定期复查治疗。在此期间,庞某未扶养、照顾王某的生活。王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庞某给付扶养费。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王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但考虑其现没有工作,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且庞某也未能证明王某尚有存款而无需扶养帮助,因此庞某应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王某进行经济帮扶。鉴于庞某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且不固定,又尚有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及个人生活等支出,故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酌情判决庞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生活面临困境的妇女获得扶养费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妻子王某由于健康原因无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来源,而庞某作为丈夫怠于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从道德要求、法律规定出发,判决庞某给付扶养费,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发挥了良好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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